明知自己不具有驾驶自卸车资格,也不懂操作技巧,却在被害人的指挥下操作自卸车,导致正在修车的被害人死亡。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宣判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崔某被判刑两年零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8万元。
崔某乘坐被害人徐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自卸车行至漯河市空冢郭乡某村时,徐某停车到车斗处修理故障,并让崔某帮其操作车斗的升降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自卸运输车辆的资格,却应允为被害人徐某操作自卸车斗的升降装置,由于其疏忽大意致被害人被挤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